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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外经委、各控股集团、各外贸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做好新、老退税政策衔接工作,确保2003年度退税清算工作按时、高质量的完成,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出口企业必须按照税务部门要求,认真填写"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年度情况表(2003年度)"(贸易型企业填写)、"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年度情况表(2003年度)"(生产型企业填写),要确保数据准确、完整,并于2004年1月10日之前将"情况表"上报给税务部门。贸易型企业上报主管退税分局,生产性企业上报主管征税分局。逾期不报者后果自负。 二、贸易型企业2003年12月31日之前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年底之前开出,有特殊情况的赶快在2004年年初开好(包括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并在1月15日之前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工作。 三、有关2003年度退税清算工作的具体要求,可查阅上海市财税局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
"政策信息"栏目,题目为:"国家税务总局对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做出部署",各企业必须按照其中的具体要求、时间节点做好各项清算工作。 收到通知后,请及时告知所属出口企业。如有问题,请及时咨询税务部门,或与外经贸委财务处联系。 联系人:郑步芬、黄采英 联系电话:62752200*878或880
上海市外经贸委财务处
200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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