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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台港澳企业如何提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
    外国、台港澳企业(指贸易商、制造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在本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是一种非直接经营性的机构,只可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可委托上海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向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的30天内,持批准证书,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外国、台港澳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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