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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哪些用地的取得应当经过土地使用权出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等项目使用的土地。
  (2)土地使用者为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5)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以按规定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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