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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吸收台资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自国务院去年发布《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发出《关于施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后,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本市吸收台资的工作有了新的发展。截至今年九月止,已经市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和有关区、县、局批准立项的台资企业有一百零三家,协议资金二亿二千六百余万美元,台商投资一亿余美元。其中投资总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有五十五个,属于加工出口型的企业占百分之九十四;已有二十五家企业建成投产,十六家企业的产品开始外销。今年前十个月来本市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已超过去年总数,达到十四万余人。来沪了解投资环境的台湾厂商,也由以单个中小厂商为主发展到由同业公会组织,按地区、行业组团与我进行对口交流。投资的范围已从轻工、纺织逐步扩大到电子、原材料,投资形式由合资向独资发展。现在已有一些大企业主在沪投资设厂和正在洽谈合作项目。吸收台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少单位对这项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发展很不平衡,在接待、咨询服务、引导投资方向,以及办好现有台资企业等方面都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改进和加强。为进一步做好吸收台资的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做好吸收台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列人议事日程.
    积极扩大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吸引台胞来大陆投资,对于密切两岸人民的联系,增强台湾同胞对祖国大陆的向心力,遏制台湾岛内分离意识的增长,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共同繁荣,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进程,具有深远意义。当前,尽管台湾当局继续坚持“不接触、不谈判、不妥协”的“三不”政策,但由于岛内投资环境日益恶化,劳工奇缺,成本上升,大批台湾厂商除向东南亚、中南美洲等地投资外,不断来祖国大陆寻求投资市场,不少人通过比较后认为,“大陆与台湾距离咫尺,有语言相同、习俗相近、血缘相通等外国不可取代的条件。”“上海在工业、技术和劳工素质等方面的综合优势是其他省市不可比拟的。”因此,拓宽上海与台湾的经贸往来潜力很大。据台湾厂商预计,今后一、两年将是台湾厂商向外扩展的主要时期。各有关单位要在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指引下,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解决问题,使吸收台资工作更好地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服务,为上海振兴和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

    二、加强归口管理,搞好分工合作。
    吸收台资工作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很广,必须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台方针政策,并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工作。市计委、市外资委、市对外经贸委和市台办都要指定一个部门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由市台办牵头,定期沟通情况,研究动向,提出对策建议。同时要对涉台工作干部进行有关吸收台资的政策、业务培训。
    市计委负责吸收台资计划的指导和直辖市,对台商投资和配套资金要分别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
    市外资委和市对外经贸委负责对台资项目的洽谈,立项、签约;合同审批、履约、经营活动等归口管理、审批和组织协调工作。
    市台办负责检查督促有关贯彻对台方针政策和对台湾投资者身份的认定工作;定期汇总分析台商投资情况,调查研究台湾当局对大陆投资政策及台商资信情况;参与对重要项目的投资决策,并会同有关部门讨论提出意见,上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各有关单位在上报审批台资企业时,除报主管审批部门和发送有关的管理部门外,应同时抄送市台办。各单位接待台商的情况和反映,请随时告市台办。

    三、认真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努力改善投资环境。
    长期以来,由于台湾当局反共宣传,不少台商对来大陆投资抱有疑虑,即使已经在沪投资设厂的台湾厂商,仍带有“投石问路”的性质,因此,做好咨询服务工作,是改善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在北京发生反革命暴乱和局部地区发生动乱以来,台湾当局大肆造谣,毁我形象,因些,消除台商疑虑,更为迫切。
    要针对台商来大陆投资,一怕我“政策多变”,二怕我“不能按合同履约”的顾虑,认真做好释疑解惑工作。要反复宣传我党“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对台方针不变;对台经贸政策不变;促进两岸人员往来及各项交流政策不变。所有接待台商的单位都应做到热情、周到、文明、廉洁,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台商提供方便,介绍投资环境,帮助物色合作伙伴,以体现大陆的精神风貌和道德风尚。
    为了解决台商来沪投资找“对象”难,我们已委托永丰贸易发展总公司台胞投资咨询部(对外称“永丰台胞投资咨询中心”)针对不同层次的台商的要求,认真做好咨询服务工作。永丰台胞投资咨询中心要与有关区、县、局的经贸,对台工作部门和企管协会等社会团体建立信息网络,及时通报台商来沪投资的意向,大力协同,做好工作.
    人事、劳动、财政、金融、税收、工商。能源,通讯、公安、海关、商检.外运,保险、司法等部门都要把吸收台资工作列入自已工作的范围,保证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实行同等优先,为吸引更多的台商来上海投资做出新的贡献。

    四、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做好台湾投资者身份认定工作。
    《国务院关于施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台湾投资者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或海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在台湾或海外与外国厂商共同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和居住在台湾或海外以个人身份来投资的台湾同胞。
    台湾投资者以公司、企业名义来大陆投资的。应出具下列证件之一:
    (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证明文件;
    (三)外国政府颁发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等。
    台湾同胞以个人名义来大陆投资的,应出具下列证件之一:.
    (一)户籍证,
    (二)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
    现在不少台商为冲破台湾当局的限制,首先在第三地区设立企业,再以第三地区的身份前来投资.为防止受骗上当,我吸收台资的单位要做好验证工作,如投资者证件的颁发时间、其在台湾和海外的企业是否仍在正常经营等。同时,要求台商提供最近二年的资产负债表。在这方面,市台办应尽可能提供帮助.所有吸收台资的单位,在上报立项时,都要附上台湾投资者出具的公司、企业和个人身份的证件资料。

    五、正确引导投资方向,择优合作,避免盲目性。
    吸收合资应遵循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的有关规定,不要来者不拒,一拥而上,盲目上马,片面追求数量。应与调整经济结构结合,与老企业改造结合,与发展出口结合,做到外汇自行平衡有余。对于能够充分开发利用我企业优势的项目,提高产品档次扩大出口的项目,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项目,生产短缺原材料的项目,以及其他“两头在外”的项目,应优先扶持。
    当前,有关本市工业系统与台商合作的项目,应按市计委;市经委、市经济研究中心提出的《关于今明两年本市工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意见》进行。对于国家或地方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各单位不得与台商签订意向协议,以免上报不批,使台商误认为我“政策多变”。
    现在,前来本市投资的台湾中小厂商中,不少人抱有短期行为,他们以设备加价投资、原料加价进口或产品压价出口与我合作,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做好询价、比价工作,不要仓促定案。

    六、积极办好现有台资企业,为吸收更多合资提供示范。
    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鼓励台胞投资的法律法规。要帮助台资企业解决困难,积极提供生产经营、生活服务和出入境方便。不得在国家规定的税收外擅自以各种名义向台商征收税费和变相摊派。对于在大陆从事投资等正当活动的台商,要切实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其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营业务。对违反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查处。
    台商来沪投资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原则。除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外,台湾投资者举办的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分别参照执行《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并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在条件成熟时,按国务院规定,允许台湾投资者申请成立本市台商协会。

    七、加强对台资企业我方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抵制台湾当局的政治渗透。
    来大陆投资的台湾厂商,进行正常业务活动的是绝大多数,在台湾当局安排和指使下,有目的地来大陆进行勾联、策反和其他非法活动的是极少数。但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两岸交往不断扩大,台湾当局利用公开、合法的往来,千方百计地向我进行政治渗透,宣传所谓“台湾经验”,对此我们绝不能失去警惕,掉以轻心.要加强对台资企业职工反渗透、皮腐蚀的教育,警惕和反对台湾当局派遣特务进行勾联、策反、心战、收集情报以及利用宗教、帮会进行非法活动;警惕和抵制台湾当局利用台资企业与台湾之间的人员通信、通电往来,传播所谓“台湾经验”。为此,各单位要挑选政治上、业务上比较强的干部担任沪方代表。要教育他们在与台商合作交往中,既要讲原则、又要讲策略,既要讲大陆保障台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要讲台湾投资者必须遵守大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凡台商以在台湾的商号名义直接来沪投资者,在签订的协议、合同中,坷不得出现“中华民国”字样。沪方和台方可冠以实际合作者单位名称。
    对于台商带进台资企业的“心战品”,要做到不藏匿、不传看,及时收缴送公安部门处理。对台商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证据,依法处理。

    八、继续坚持“只做不说”,保护台商来沪投资安全.
    目前,台湾当局对台湾厂商来大陆从事投资活动,多方加以限制。为保护台商来沪投资安全,不受台湾当局查处,要继续坚持“只做不说”的原则。
    (一)未经市政府台办批准,任何新闻单位不得报道台商在上海投资和进行技术合作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厂商名称等),各级领导在公开讲话时也不宜宣布台商在上海投资的情况;
    (二)除经贸、对台部门和合资、合作方需查验核准台商、台资有关证件外,其他单位
    一律不得向台商索取有关资信材料等;
    (三)工商部门不得在报上公开刊登已注册的台资企业,以及台商姓名和注册资金;
    (四)同台湾财政、金融界建立有关合作机构,更要注意保密。

    九、加强调查研究,严格请示报告制度。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各主管部门反映,严格请求、报告制度,不得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同时,有关主管部门要通过调查研究,根据本市吸收台资工作的具体实践,积极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和建议。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区、县人民政府和委、办、局贯彻执行。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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