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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区域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本市设立经营点的暂行意见
    各区县工商分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为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本市设立经营点的管理,促进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本市设立经营点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名称:
    凡经外经贸部批准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因业务需要在企业注册登记地以外本市任何一处设立固定经营场所的,必须到拟设地区(县)工商分局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手续。申请名称统一规定为上海市X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XXX营业部(营业部名称可用路名或专用名)。

    二、设立经营地的条件和要求:
    1、每年通过年检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2、具有海运、空运和陆运经营权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一般限制在3个以内(车队、仓库除外),单一经营海运或空运的企业一般不得超过2个。

    三、工商注册登记需提供材料
    1、市外经贸委出具证明(样张附后);
    2、工商注册登记需提供的材料(附后)

    四、注册登记程序及办理登记的地点:
    1、向主管部门上海市外经贸委服务贸易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国际货代企业备齐工商登记所需的材料后到属地工商局办理有关手续(其中外商投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到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6楼办理有关手续)。

    五、本意见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

    已在本市范围内设立而未办妥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限定在一个月内补办注册登记手续,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附:1、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市内设立经营点的申请表;
    2、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点工商注册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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